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3年全市各级消协接收的投诉案件中,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等环节,选出的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举旨在以案普法,提示消费者应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应通过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以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交易凭证、消费记录等有效凭证。如果产生消费纠纷,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消费者可及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法定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其中一件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2023年2月2日,消费者任女士的13岁孩子在天津市西青区金和力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华为荣耀畅玩40手机,花费了1598元。经营者在店内帮孩子激活了手机,孩子随后将手机带回家。任女士发现后联系经营者,表示孩子实际上并没有使用过这部手机,要求退货,但遭到经营者的拒绝。于是,任女士于2023年2月3日向西青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退机退款。在调解过程中,西青区消协确认了任女士的投诉,并向经营者普及了未成年人购买行为的法律规定,并强调经营者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经过努力沟通,最终该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经过耐心的调解,“金和力”同意退回部分手机款项,并且退换货物。任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被认为是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则为未成年人。其中,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价格为1598元的手机被视为一项大额交易,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有效性需要得到该未成年人家长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并且如果与消费者有约定,那么应当遵循约定。双方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需要得到其家长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家长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也应该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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