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如何高质量引进来,高水平走出去,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如何公正、平等化解中外当事方的愁事、难事?如何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法治新答卷正在书写中。
引进来 走出去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法国主厨 陶傅容:我是一家餐厅的经营者,也是一名专注艺术烹饪的厨师,我曾经去过多个国家的多个城市,比如日本东京、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意大利罗马,但我最后选择扎根上海发展事业。
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办的一场法治营商沙龙上,来自法国的主厨陶傅容作为嘉宾分享了自己的经历。为什么他会一直扎根上海,或许和一件小事不无关系。
原来,他与合伙人在当地开了一家餐厅,但在解除合伙后,他们在场地回收、物品归还等方面产生了分歧,这些物品中就包括一套对陶傅容来说很重要的纪念品。
法国主厨 陶傅容:这是我教父送我的陶瓷纪念品,对我来说十分珍贵,因为它们寄托了我的个人情感和回忆。
陶傅容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解决办法。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陶傅容与其他合伙人达成和解,所有矛盾都得到了一次性解决。
法国主厨 陶傅容:我和对方在法官面前握手言和,印象中,这是我们解除合伙后第一次握手,我也拿回了我珍贵的陶瓷杯纪念品。我体会到了中国的古话“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真正含义,这使得我对在上海创业更加抱有信心。
营商环境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不仅能提升投资吸引力,也是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关键一环。苏州的一家贸易公司就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难题。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蔡燕芳:为了开拓非洲钢贸市场,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了某钢铁公司。鉴于埃塞俄比亚当局给予该国公司持股的外国自然人免予办理签证的便利,于是公司与负责经营管理的派遣人员做了约定,在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股权归属于苏州某公司,派遣人员登记为名义股东。
几年后,这家贸易公司要求派遣人员将代持的股权变更至公司名下时,派遣人员却予以拒绝,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股权代持和变更登记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中国法和埃塞俄比亚法。
法庭通过对埃塞俄比亚法律进行查询并提出咨询意见,认定判令派遣人员限期作出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不会因违反埃塞俄比亚当地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履行,最终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蔡燕芳:本案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向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得到了认可与执行,这也得益于法庭的精准裁判。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大为增强。
多措并举
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适用难
其实,外国法律查明是中国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难题。为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适用难,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设立域外法查明平台,对全国法院和社会开放,为解决域外法查明难提供了权威渠道和专业服务。2023年底,最高法出台域外法查明司法解释,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
秉持开放视野和专业精神
尊重国际惯例
同时,中国法院也在案件审理中秉持开放的视野和专业的精神,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
在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中方公司交付的机器存在磨损、腐蚀等情况,保加利亚公司利用设备生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碧青: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应直接适用公约。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公正审判
36件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收录
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审结了一批有规则指引意义的涉外商事案件。目前,已有36件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有力阐释了我国的涉外法治理念。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名誉理事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前主席 张月姣:中国严格遵守国际公约条约,平等保护当事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院里受理的涉外案件也公平公正依法办理,办理的速度也快,而且裁决和判决都得到及时的执行。
高效司法
自立案到审结仅用三个月
除了严格遵守国际公约条约,积极推动域外法查明,公正、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举措,高效司法也能为中国涉外法治的一张闪亮名片。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巴基斯坦的一家工程公司与中国大陆的一家建筑公司因为交付货物逾期产生了摩擦。自立案起仅用约三个月时间,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这一庞大数字的背后,是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带来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也是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印证。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霍政欣: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们要致力于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方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到中国来投资,才能增强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力和对外部世界的吸引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黄进:涉外法治是一个联动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涉外司法方面,最重要的,我觉得是要提高涉外司法质效,提升涉外司法的公信力。
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仲裁公信力获广泛认可
处理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诉讼并非唯一的解决途径。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一环。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到8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受理案件数量4131件,其中,涉外案件466件,同比增长11.22%。争议标的达62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67%,案件涉及81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这种趋势表明,一方面贸仲委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它的公信力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可靠争议解决途径的同时,中国仲裁机构也在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不只是中国的仲裁员走出去,也有越来越多国际上的仲裁员“走进来”。在今年9月26日的一场聚焦国际仲裁新发展的高峰论坛上,几名与会嘉宾,同时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队伍的成员,分别表达了他们对中国仲裁的印象和看法。
非洲仲裁促进协会及非洲仲裁协会主席 加斯顿·肯法克·道亚尼:当事人会感到很舒适,这意味着贸仲委所营造的环境,高度契合了当事人的需求,否则他们不会选择来到这里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主席 、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任 伊斯迈尔·西里木:中国的每一个仲裁中心都受理了数量庞大的案件 ,中国的经济正在持续增长,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基于当前建立的仲裁友好型环境,中国可以被选择为一个中立的国际仲裁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该机构现有在册仲裁员1881人,来自145个国家和地区,涵盖112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仲裁员队伍全球化的布局,可以进一步满足中外当事人仲裁争议解决的需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这些仲裁员都是国际上各行各业知名的专业人士。而且在这个队伍里面,不同国家的专业人士之间,彼此交流、借鉴、学习,对我们整支队伍素质的提升是非常有帮助的。
蓬勃发展!
我国已有282家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增长的数字,是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的生动写照,也是我国在涉外法治建设道路上不断前行的缩影。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卫·霍洛威:20年前曾有人说,即便获得了仲裁裁决 ,在中国得到执行也非常困难,可能要去当地法院。但据我所知,那已经成为历史了,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重视和妥善处理,仲裁裁决执行制度已经变得高效。
非洲仲裁促进协会及非洲仲裁协会主席 加斯顿·肯法克·道亚尼:贸仲委应该维持现在的良好态势,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努力,以促进中国仲裁的繁荣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贸仲委也重视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际仲裁生态圈,进而推进世界了解中国,也让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步履坚定
其实,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框架,再到党的二十大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及涉外领域立法的强调,直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进行深化部署,这一系列连贯而深入的决策过程,清晰勾勒出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性的持续认识和战略深化。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开始施行。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开始施行。
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开始施行。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这次修订,对涉外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内容,对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完备的涉外领域立法,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也是应对不稳定不确定国际环境带来的风险挑战、打造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链条的重要抓手。
如今,公正高效,平等保护,结合我们特有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外国当事方越来越信任中国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到中国来解决商事海事纠纷,逐渐成为一种“主动选择”。
在一起中国南京一家造船企业与挪威籍船东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中,船东选择放弃了先前的伦敦仲裁约定,并对中国海事法院投下了“信任票”。 最终,和解协议得以如期履行。
南京海事法院副院长 王蕴:仅用51天时间化解了长达10多年的国际纠纷,大幅压缩了纠纷化解周期,该案是积极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
以“东方经验”
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
选择我国做解纷优选地,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东方一枝花,调解和万家。”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我国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方案,那就是调解。对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调解不仅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被国际社会誉为我国特有的“东方经验”。
案涉标的额10亿元
顺利化解双方纠纷
在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家生产抗癌药物的公司之间产生研发合作纠纷,案涉标的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双方分别在国内外不同法院提起多起关联诉讼,纠纷愈演愈烈。2023年,在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主持下,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促使当事人主动撤回境内外多起关联诉讼,合作关系也得以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沈红雨:不仅实现了一案结、多案消这样一个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修复了当事人之间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充分体现了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的中国方案。
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赢了官司输了合作”或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这其实是当事人不愿看到的结果。尤其是在跨境贸易中,一纸判决可能会“两败俱伤”,和解合作则能实现双赢共赢。而中国的诉讼、仲裁、调解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凝聚起多元解纷的强大合力。
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分两批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该机制。
今年3月,迭代升级的“一站式”平台,实现了早期中立评估、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的在线对接和办理。
中国的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完善,调解、诉讼、仲裁相结合的 “中国方案” 在国际舞台上熠熠生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并借鉴这一模式,认可这种“东方经验”在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中所发挥的独特优势。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新加坡国家商事法庭国际法官 欧颂律:我认为如果说优势的话,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商人们通过争端解决产生的不仅仅是一个胜方或者败方。
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海德堡大学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马培德:中国历来非常推崇调解,与调解相关的实践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在当今的许多西方国家,诸如英国、美国等,诉前调解也变得流行起来,以试图减少进入法庭的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主席 、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任 伊斯迈尔·西里木:中国在调解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 ,中国基于和谐理念的东方调解方案被世人熟知,我认为中国的传统是希望通过和谐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前庭长、卡塔尔国际法院暨争端解决中心行政法庭庭长 威廉·布莱尔:我觉得在将来,中国模式将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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