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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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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集意见!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发布

关于《平凉市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公告

《平凉市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讨论通过,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兰云龙 电话:15293692671

QQ邮箱:2279153286@qq.com

附件:《平凉市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平凉市崆峒区住建局

2020年3月9日

平凉市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崆峒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含中省驻平单位、市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家属区、家属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市场化、社会化、智能化管理方式,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崆峒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活动及物业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指导并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主体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电子信息平台和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的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收费项目的成本监审,依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住宅性质、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高区供水、供电收费价格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经费调研并出具相关指导性文件。

区司法局负责普法宣传,对《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宣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区财政局协助区住建局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文件规定;协助区住建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设施设备和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住建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区住建局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管理,对资金归集、缴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活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负责查处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扰民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住宅小区安防、技防设施验收;负责物业保安人员的登记备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物业小区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推进民警进社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治安防范。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办法的通知》(区政办发〔2018〕15号)文件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环境进行评价、审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批先建及不按规划审批内容修建等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控违拆违工作。

区执法局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认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负责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查处违法排放污水等行为。

区工信局负责督促平凉移动公司、平凉联通公司、平凉电信公司,向住宅小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有关费用,并做好物业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平凉广电网络公司向住宅小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有关费用,并做好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娱乐活动噪声扰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做好公共卫生和爱国卫生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条例的新闻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履行基层物业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抓好《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宣传引导及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辖区公安、城市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参加,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负责业主委员会交接期间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务的监督和代管;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协调实施自行管理的小区,主动接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监督。

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相关服务公司负责向住宅小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有关费用,并做好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服务公司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由区住建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住宅小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一个或几个相邻的住宅小区(楼)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业主人数实际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五)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或者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形成调整方案,并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调整方案应当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住建局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九条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区住建局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明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业主在出租房屋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出租情况并约定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社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事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社区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住建局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告知社区。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但业主人数不足五十人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信息技术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信息技术征求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告,并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社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建局备案: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及选举情况等资料。

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确认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九)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十一)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十二)负责组织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三)负责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明细;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不按时移交上述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条 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区住建局。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住建局提出撤销申请。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住建局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住建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区住建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前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七条 现售商品房出售之日三十日前,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及审核,区住建局批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住建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区住建局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五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承接查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承接该项目。

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向区住建局备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完成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要求,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办公用房标准设计,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

第五十七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证照,并在证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照。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物业服务事项的提示、告知;

(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保洁以及垃圾分类管理;

(五)公共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六)公共绿化的养护;

(七)处理业主投诉,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应急预案;

(八)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消防通道的划线、设置警示标识;

(九)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使用情况;

(十)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

(十二)加强住宅小区流动人口登记并向社区、公安报备;

(十三)协助社区及其他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供热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方式,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经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未经批准费用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相应的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

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及区住建局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九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必须配置独立计量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建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决定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十一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对有公共能耗的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未收费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专业经营单位对具备智能化的住宅小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人具有约束力,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内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共同监督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移交物业资料,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会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产;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待付的有关费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管理面积,物业服务、管理的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三)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五)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规划用途;

(七)非法出售或提供业主个人信息;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消防、监控安防、供热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七十六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证照,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供热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代收代缴事项;

(五)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八十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擅自挖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和地上地下空间,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在楼道、楼梯间窗台堆放杂物,向室外抛掷物品;

(八)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且影响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

(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烟尘;

(十一)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户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性娱乐活动;

(二)生产、销售、贮存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产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废气或者异味等有害物质;

(四)产生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噪声、振动;

(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或者利用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停放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占用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设置车位锁或者影响正常通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属业主共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由区住建局负责,依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59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者其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限交接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未经公示费用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退还业主,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住建局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区住建局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这45首经典古诗词,你只知一句,却不知全文

01 白鹿洞二首·其一

唐·王贞白

读书不觉已春深,一寸光阴一寸金。

不是道人来引笑,周情孔思正追寻。

02 赠去婢

唐·崔郊

公子王孙逐后尘,绿珠垂泪滴罗巾。

侯门一入深似海,从此萧郎是路人。

03 绝句

宋·夏元鼎

崆峒访道至湘湖,万卷诗书看转愚。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04 登科后

唐·孟郊

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

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05 夜奔

明·李开先

登高欲穷千里目,愁云低锁衡阳路。

鱼书不至雁无凭,几番空作悲愁赋。

回首西山月又斜,天涯孤客真难渡。

丈夫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

06 玉楼春·尊前拟把归期说

宋·欧阳修

尊前拟把归期说,欲语春容先惨咽。

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

离歌且莫翻新阕,一曲能教肠寸结。

直须看尽洛城花,始共春风容易别。

07 诗经·小雅·鹤鸣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野。

鱼潜在渊,或在于渚。

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其下维萚。

他山之石,可以为错。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

鱼在于渚,或潜在渊。

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其下维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08 浪淘沙·借问江潮与海水

唐·白居易

借问江潮与海水,何似君情与妾心?

相恨不如潮有信,相思始觉海非深。

09 论诗五首·其二

清·赵翼

李杜诗篇万口传,至今已觉不新鲜。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

10 冬夜读书示子聿

宋·陆游

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11 贾生

唐·李商隐

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

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

12 金缕衣

唐·杜秋娘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13 山园小梅

宋·林逋

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

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霜禽欲下先偷眼,粉蝶如知合断魂。

幸有微吟可相狎,不须檀板共金樽。

14 春日

宋·朱熹

胜日寻芳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15 湖上杂诗

袁枚

葛岭花开二月天,游人来往说神仙。

老夫心与游人异,不羡神仙羡少年。

16 乙亥杂诗

龚自珍

浩荡离愁白日斜,吟鞭东指即天涯。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17 击壤歌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凿井而饮,耕田而食。

帝力于我何有哉?

18 劝学诗

唐·颜真卿

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19 逢雪宿芙蓉山主人

唐·刘长卿

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

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

20 浪淘沙·其八

唐·刘禹锡

莫道谗言如浪深,莫道迁客似沙沉。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21 终南别业

唐·王维

中岁颇好道,晚家南山陲。

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偶然值林叟,谈笑无还期。

22 七哀诗·明月照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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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曹植

明月照高楼,流光正徘徊。

上有愁思妇,悲叹有余哀。

借问叹者谁?言是客子妻。

君行逾十年,孤妾常独栖。

君若清路尘,妾若浊水泥。

浮沉各异势,会合何时谐?

愿为西南风,长逝入君怀。

君怀良不开,贱妾当何依?

23 诗经·国风·邶风·击鼓

击鼓其镗,踊跃用兵。

土国城漕,我独南行。

从孙子仲,平陈与宋。

不我以归,忧心有忡。

爰居爰处?爰丧其马?

于以求之?于林之下。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于嗟阔兮,不我活兮。

于嗟洵兮,不我信兮。

24 诗经·王风·采葛

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

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25 长干行

唐·李白

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

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

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

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

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

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

常存抱柱信,岂上望夫台。

十六君远行,瞿塘滟滪堆。

五月不可触,猿声天上哀。

门前迟行迹,一一生绿苔。

苔深不能扫,落叶秋风早。

八月蝴蝶黄,双飞西园草。

感此伤妾心,坐愁红颜老。

早晚下三巴,预将书报家。

相迎不道远,直至长风沙。

26 江上值水如海势聊短述

唐·杜甫

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

老去诗篇浑漫兴,春来花鸟莫深愁。

新添水槛供垂钓,故着浮槎替入舟。

焉得思如陶谢手,令渠述作与同游。

27 杂诗

晋·陶渊明

人生无根蒂,飘如陌上尘。

分散逐风转,此已非常身。

落地为兄弟,何必骨肉亲!

得欢当作乐,斗酒聚比邻。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28 观书有感

宋·朱熹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29 剑客

唐·贾岛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

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

30 清平乐

南唐·李煜

别来春半,触目柔肠断。

砌下落梅如雪乱,拂了一身还满。

雁来音信无凭,路遥归梦难成。

离恨恰如春草,更行更远还生。

31 别董大

唐·高适

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32 忆江上吴处士

唐·贾岛

闽国扬帆去,蟾蜍亏复圆。

秋风生渭水,落叶满长安。

此地聚会夕,当时雷雨寒。

兰桡殊未返,消息海云端。

33 水槛遣心二首·其一

唐·杜甫

去郭轩楹敞,无村眺望赊。

澄江平少岸,幽树晚多花。

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

城中十万户,此地两三家。

34 上堂开示颂

唐·黄蘖禅师

尘劳迥脱事非常,紧把绳头做一场。

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35 贫女

唐·秦韬玉

蓬门未识绮罗香,拟托良媒益自伤。

谁爱风流高格调,共怜时世俭梳妆。

敢将十指夸针巧,不把双眉斗画长。

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

36 蝶恋花·春景

宋·苏轼

花褪残红青杏小。燕子飞时,绿水人家绕。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

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

37 离思·其四

唐·元稹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38 浣溪沙

清·纳兰容若

谁念西风独自凉?萧萧黄叶闭疏窗,

沉思往事立残阳。

被酒莫惊春睡重,赌书消得泼茶香,

崆峒入户门智能锁维修(崆峒入户门智能锁维修电话)

当时只道是寻常。

39 木兰花令·拟古决绝词

清·纳兰容若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

骊山语罢清宵半,泪雨霖铃终不怨。

何如薄幸锦衣郎,比翼连枝当日愿。

40 和董传留别

宋·苏轼

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

厌伴老儒烹瓠叶,强随举子踏槐花。

囊空不办寻春马,眼乱行看择婿车。

得意犹堪夸世俗,诏黄新湿字如鸦。

41 蜂

唐·罗隐

不论平地与山尖,无限风光尽被占。

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

42 断句

宋·俞文豹

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

43 蜀相

唐·杜甫

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

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

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

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44 春宵

宋·苏轼

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阴。

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

45 过华清宫绝句

唐·杜牧

长安回望绣成堆,山顶千门次第开。

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

(来源:诗刊社)

3.【节日我在岗】泾川公安雷霆出击侦破系列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

侵财犯罪一直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近年来,泾川县公安局统筹资源力量,综合运用传统手法和现代科技手段,严打侵财犯罪。9月30日,该局成功侦破系列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2020年9月22日,泾川县某小区一居民家被盗,丢失现金及金银首饰价值约五万余元。案发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实战经验丰富的刑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取证等工作。

办案民警通过对报警人及辖区居民开展详细走访调查,发现案发现场门窗完好且位于顶层住宅,经综合分析判定这是一起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

“民生案件无小案”。为了给辖区群众创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办案民警立即围绕该入室盗窃案件,采取数据分析、综合研判等多种手段深挖案件线索,经大量走访和排摸,在前期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成功锁定两名陕西咸阳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30日晚,办案民警迅速赶赴陕西咸阳市,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咸阳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在咸阳市一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高某(男,咸阳三原县人)、罗某(男,咸阳彬州市人)成功抓获,并连夜带回该局进行审讯。

经审讯,2名犯罪嫌疑人对流窜至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通过技术手段入室盗窃作案4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串并深挖攻坚之中。

【安防宝典】你家的锁还安全吗?泾川公安带你了解一下如何预防技术性开锁入室盗窃!

什么是技术性开锁?

所谓技术性开锁,就是通过特殊的开锁工具不破坏不损伤锁具的开启方法,成功开启后原装钥匙依然能正常使用。

主要作案手段有哪些?

如何防范技术性开锁入室盗窃?

一是反锁

一方面可以防撬棍撬门,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案犯技术开锁的难度,延长案犯作案时间,增大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楼栋单元门也要锁好。“锡纸开锁法”对以电控为主的单元门不起作用,居民不要图方便,用石头挡住单元门。

二是反扣

只要门锁反扣,技术性开锁则打不开门锁。所以夜间或白天家里有人的情况下,房门应在反锁的基础上反扣门锁,即将内锁锁孔下方或旁边的锁闩反扣。

三是更换防盗级别高的门锁

目前,公安部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定防盗门锁检测新标准。现市面上出现一些高于A级、B级标准的门锁,特别是智能防盗锁,分机械锁和电子锁两部分,且两部分锁分离,盗贼即便配备相同的钥匙亦打不开门锁。

四是安装警报器等防范设施

即一旦有人触碰到房门就会发出警报声,足以吓跑案犯。报警器种类较多,有红外报警器、震动报警器、电话报警器,有带遥控的、不带遥控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网上和实体店均有数种产品,住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五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住户之间要搞好邻里关系,彼此之间相互照应,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要上前仔细询问或拔打110报警。对上门维修、检查、收费、送货的人,要查明其确切身份,别轻易让陌生人进家。如遇陌生人上下楼梯敲门找人,要找的人又不存在且形迹可疑的,请立即拔打110报警。家中请不要存放大量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晚上外出时,最好家中亮盏灯,白天上班外出时,可在阳台上晾晒一些衣物以迷惑犯罪分子。晚上入睡前,反锁防盗门、关闭窗锁扣,对防盗门进行二次落锁。居民夜间睡觉或者白天外出,要锁好门窗,一定要将防盗门反锁。

4.崆峒公安分局草峰派出所助力辖区重点项目工程复工复产

崆峒公安分局草峰派出所为贯彻落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十五条措施》,针对即将到来的复工潮流,主动联合镇政府做好两大工程复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叮嘱项目负责人一定要锁好门,管好人,在隔离观察期间,严禁人员随意出入项目部。为助力辖区重点项目工程复工复产,有效预防交叉感染,推出以多项便民措施:

一、引导项目复工人员及辖区群众通过“甘肃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甘肃公安微警务”网上办理业务,为复工复产、学生入学等紧急情况,通过电话、微信预约方式快速来所办理户籍业务,推行上门送证等措施,截止目前,办理暂住证3张、身份证10张,打印户口本10份、新生儿入户5人、迁移户口3人,微信、电话咨询超30余人;

二、加强业务培训,普及全所民警掌握基本户籍知识,确保民警在巡逻途中能解答群众咨询;

三、加强宣传,加大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服务管理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宣传力度,草峰派出所通过张贴公告、治安户长工作群转发、社区民警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

下一步,草峰派出所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助力复工复产”,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业务工作齐头并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发展地方经济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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