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原副市长刘为民获刑8年半,受贿1.5亿
2024年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广西南宁市原副市长刘为民受贿罪案。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黎某某、赖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和人事招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为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为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部分罚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刘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其受贿所得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文字:卢根生,图片:陈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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