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处理涉税犯罪的关键要点,维护税收秩序。
《解释》重点关注新形势下打击涉税犯罪,保障税收,维护市场主体纳税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明确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涉税犯罪的14个罪名作出定罪量刑规定,如提高逃税罪的数额标准,明确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
厘清罪名理解: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范围,强调打击利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虚开行为,排除其他目的的虚开行为。
针对新型犯罪手段:规定以“阴阳合同”形式隐匿收入、逃避税款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依据;明确“假报出口”的八类表现形式,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补缴税款、挽回损失从宽处理:纳税人在公安立案前补缴税款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补税挽损、单位有效合规整改可从宽处罚,情节轻微可不予追究。
强调单位犯罪处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自然人犯罪标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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