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同在新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款优化地块容积率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土地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除外),所需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室、养老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开闭所、地上配电室、地上热交换站等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在10个月内缴清,但需缴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尤其是“白名单”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经营正常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不拒贷、不断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合理确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
针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实行房票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渠道,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即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根据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房票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征收人按房票标注价格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由财政承担。鼓励开发企业按同等标准给予购房优惠。享受房票政策的购房人,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其他地方性优惠政策。
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统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本市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购买存量房屋(商业公寓)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探索房屋“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模式。出台政策引导居民、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旧房“优先卖”、新房“优先买”等方式进行房屋置换,更好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存量房市场的活跃促进新建商品房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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