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本市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经过前期精心筹划准备,目前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正式推出啦!
手册通过提问形式,提供了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转化基础知识、转化方式、成果定价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读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政策为主,同时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引育、技术转移合同等问题进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实践问题,梳理了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识。
下面沪小科带大家
一起开始学习手册吧!
本期将继续为您介绍
第一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六、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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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政策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什么要求?
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均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均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完成本职工作。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方可离岗创办企业;
(2)保留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年时间内的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持续科研项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4)依规依约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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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享受哪些权利?
根据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享有如下权利:
(1)社会保险续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2)工伤保险待遇。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3)职称及考核待遇。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4)返岗聘任及解聘。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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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岗创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1)可以“双线”申报职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既可以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也可以在兼职单位或创业企业申报职称。
(2)获得报酬等奖励激励。到企业兼职创新的科研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兼职单位或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4)维护所在单位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5)签订创新创业协议。科研事业单位在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在岗创业期间,应当与其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科研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及相关企业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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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科研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服务企业创新活动,需要从如下方面采取措施:
(1)理顺人事管理。科研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2)签订三方协议。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3)期满岗位安排。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4)保障选派权益。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5)健全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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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职称晋升?
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也有“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晋升通道”的规定。
自2021年开始,上海市人社局启动了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可申报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截至2023年底,已有近20名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员获评高级职称。
因此,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职称评审因其所在单位不同分为两类:一是,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从事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以依据其内部职称评聘规定,申请职称晋升;二是,市场化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也可以申请本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
七、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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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哪些活动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结合《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对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免征增值税的要求,可做如下理解:
(1)转让和许可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因此,包括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技术研发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技术研发或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具体可以包括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
(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有条件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即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单纯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持有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税收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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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要求?
根据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2023年《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如下:
(1)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了限定,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保留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备查。
对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与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相关的规定,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技术转让减免金额的要求,对关联交易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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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申请递延纳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递延纳税的技术成果。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递延纳税终止的条件。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递延纳税终止的时间为股权转让,科研事业单位采用自行作价投资后,再将股份转让(划拨)给资产公司持股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施股份奖励的主体。科研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将科技成果直接向其下属资产公司转让和(或)向科研人员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但资产公司无权在持股后直接向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股份奖励。
(4)办理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尽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因该类合同不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范围之内,通常将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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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纳税政策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具体要求如下: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因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之内。
(2)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方法。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对外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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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90条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做出了解释性规定:
(1)技术转让的范围。技术转让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的定义。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可见,科技成果转让和独占许可均在技术转让范围之内。
(3)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对出口禁限技术的限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关联交易技术转让除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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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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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所获现金收益个人所得税的“减半缴税”有何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人员“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如下:
(1)针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同时满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的条件。针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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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获得现金奖励需要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得奖励的现金收益,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因此,科研人员无需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其所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成果转化创新改革与服务
八、改革措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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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有哪些突破?
2023年7月,市科委、市教委等七部门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形成《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11月,由39家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参与的试点名单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瞄准“三个突破”,开展创新改革活动:
(1)赋权。允许以事前约定的全部所有权赋权,试点单位对留存所有权份额,可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科研团队,由其独立开展作价投资活动。
(2)赋能。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单位建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或部门,落实专门经费,聘用专职人员。
(3)松绑。允许试点单位对科研人员过往创业行为进行合规整改,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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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如何推进创新改革措施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单位结合实际,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推进创新改革措施有效落地实施:
(1)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强化领导责任,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研、资产、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工作,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
(2)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应对照任务事项开展试点,在试点后1年内建立包括不同赋权方式的工作流程、决策机制等配套管理制度,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尽职免责制度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机制。
(3)强化技术转移部门建设。试点单位应加强技术转移部门建设,拨付专项资金,聘用专业化的专职工作人员,联合外部市场化专业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形成统一服务观念。试点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壮大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抓手,强化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消除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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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展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有哪些基本要求?
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赋权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如下:
(1)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
(2)赋权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3)赋权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4)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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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权的权利比例如何设定?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基本规定是“部分赋权”,即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所有权赋予给科研人员,由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就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的赋权比例来说,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现金收益的奖励比例,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并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如,试点单位内部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转让、许可等现金收益的奖酬金比例为70%,则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权比例可以为70%,余留的30%为单位享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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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以全部赋权给科研人员吗?
按照《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试点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给科研人员,突破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中“共同所有权”的限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后,单位不再具有权利人身份。
但是,《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规定,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时,需要“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即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并自主转化。
因此,在全部赋权前提下,尽管试点单位不再具有权利人身份,但在变更科技成果权利人之前,试点单位应当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保证试点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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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采用“全部赋权”开展成果转化有何要求?
尽管《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了“全部赋权”路径,但试点单位是否采取“全部赋权”,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选择“全部赋权”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如下要求:
(1)有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科技成果通常有明确 的投资方,并对作价投资有清晰的实施方案。
(2)结合科技成果投资具体需求。投资方考虑国有资产进入、退出复杂而不希望国资进入时,可以与成果完成人和单位达成“完全赋权”意向。
(3)确保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利益。对于试点单位的收益,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由科研人员当期按照约定价格支付单位应享有科技成果部分的收益,或者递延到有收益时再向试点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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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的赋权如何操作?
根据《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赋权试点的实践,试点单位对于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的赋权可按照如下路径进行操作:
(1)签订赋权合同。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署完整规范的赋权合同;
(2)确定权益比例。赋权的比例可以参照现金奖励的比例(如70%)赋予成果完成人;
(3)约定单位份额。试点单位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同时以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
(4)变更成果权利。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变更至成果完成人,由其自主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5)加强后续监督。试点单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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