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改草案。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2004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后,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快修法进度。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公布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表示:“通过对传染病防治法应用的评估,我们注意到疫情防控措施权限的扩大。这种权限扩大对公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对此,二审稿作出进一步回应。”
修改草案一审稿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做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在实施程序上做出两方面完善: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关措施时,应书面告知诊断结果或判定结果和依法采取的措施。二是明确有关人员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草案二审稿完善传染病分类,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明确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9月9日表示:“目前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涉及多部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完成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等。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法律制度上形成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合力,本次《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有必要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邓利强介绍,《传染病防治法》包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问题,但并不具体。此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措施、应急管理、应急资源、应急监督检查、应急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但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位阶不同。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解决了二者对接问题,从法律制度上形成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合力。
在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传染病防治中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若本法未作规定,则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参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应急响应。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速度和灵活性,实现“船小好调头”。
界面新闻观察到,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新发突发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应急预案体系。2023年9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兼国家疾控局局长王贺胜表示,国家将在年底前组建25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实现市、县层面的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全覆盖,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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